2014-11-28 12:35:26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确保法人登记证书保管安全,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我会重要证件,由秘书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我会法人登记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原则上不得离开本会办公场所。必须带出的,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带出人承担临时保管责任。
第四条 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严格依照载明的有效期办理换证手续。
第五条 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保管在秘书处办公室。
第六条 秘书处各部门如需使用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影印件,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列明详细用途,经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字后,交由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部门主办人员应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由办公室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用途。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我会法人登记证书,对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