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4-11-28 12:36:02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和物尽其用,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二、管理范围

        (一)对于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二)对于单价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数量较大的物品(如专业用工具书、办公桌椅等)也纳入管理范围。

        三、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按预算统一计划,统一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的请示,做好购置固定资产所需费用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的经办人及办公室负责人验收签字入库。经办人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员做详细登记。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各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四)固定资产借用。对于各部门需要借用的固定资产,需将包括借用原因、借用部门,借用人等内容的申请报送办公室,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用人持申请单将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验收清点。未按规定办理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由办公室承担责任。

       (五)固定资产丢失损害的处理。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害,当事人要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予以赔偿(一年以内的,按价值的90%赔偿;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价值的80%赔偿;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价值的70%赔偿;以此类推)。

        (六)各部门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将固定资产保管工作移交;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经验收后持验收清单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务人员工作调整时,需将基金会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新财务人员,待财务部账实核对相符且新任财务人员验收签字后办理离任手续。调整工作后,固定资产出现丢失损害现象,由新任财务人员承担责任。

       (八)固定资产调拨。对于各部门需要调拨的固定资产,需将包括调拨原因、调拨部门等内容的申请报送办公室,并报分管负责人同意,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财务人员要及时调整财务,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由办公室承担责任。

       (九)固定资产报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分管负责人同意,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经会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将签字确认的审批单递交财务人员核销固定资产账目,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由办公室承担责任。

       (十)办公室与财务人员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相关规定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