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布制度

2014-11-28 12:36:38

        为规范信息公布流程,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布原则

        坚持信息公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基金会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载体发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持续改进信息公布工作。

        二、信息公布内容

        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基金会章程、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相关制度;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新闻媒体的有关采访报道等。

        三、信息公布管理

        (一)办公室为信息汇总、审核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布活动:对信息公布数据库及有关信息档案进行维护管理;接待公众对公布信息的咨询及反馈;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各部门为信息采集、整理、上报的责任单位,将信息公布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各项业务活动要对信息公布事项作出安排,负责向办公室信息公布专员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各种信息。信息上报工作将纳入部门工作考核。

        (三)各部门应每周向信息公布专员报送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重要信息要即时报送。信息以电子文稿为主,有图片、音像资料的要一同报送,文稿要格式规范、文字流畅。

        (四)各部门公布信息需填写《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信息公布审批单》,相关文稿应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其信息公布专员核稿后报秘书长审定。

        (五)办公室信息公布专员对批准后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由技术管理中心协助发布上网。需要在其他载体公布的信息,协调相关部门执行。

        (六)重大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需呈送各位理事、监事审核。根据理事、监事的反馈意见修改,报理事长批准后公开发布。

        (七)重大信息公布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指定媒体公布;其他信息可选择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作为信息公布的媒体。

        四、信息资料管理

        (一)信息公布资料(文件)主要包括信息文稿、图片、光盘、录像带、录音带(媒体报道)及审批文件。

       (二)信息公布资料(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需向海外披露文件采用英文文本。

       (三)对外公布信息的电子版、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等由信息公布专员采用不同信息载体存档管理,从而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五、本制度如有与相关规定抵触的,以此制度为准。本制度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