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管理办法

2014-11-28 12:38:04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协助地方政府进一步做好当地的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搭建有效平台,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募资、资助、合作和服务领域,本会在全国重点化石产地设立代表处。

        第二条 为规范本会代表处的设立与管理,保证代表处健康、有效地运行,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代表处的设立

        第三条 代表处所在地应是我国重要的古生物化石产地。

        第四条 代表处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

        第五条 代表处的正式名称为: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代表处。

        第六条 代表处代表基金会在其所在地开展工作。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拟设代表处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履行相关设立手续。

 

         代表处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代表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地地方政府,开展有利于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各类公益活动和项目;

        (二)为所在地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各类活动和项目募集资金,资助所在地开展古生物化石发掘、研究、产地及馆藏保护、标本修复、资源登记等工作;

        (三)在所在地开展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知识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民的保护意识和科学素质;

        (四)承担所在地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专项任务;

        (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所在地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协助所在地地方政府做好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

        (七)在所在地开展基金保值增值项目,通过社会募资和产业项目双轨并行等措施,保障基金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八)推荐所在地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九)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代表处主任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与任免程序

        第九条 代表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代表处主任的任职资格:

        (一)政治可靠,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热心投身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各项公益事业;

       (三)具有一定的古生物或地质环境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动员、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协调能力;

       (五)国土资源系统或相关部门退休的处级以上干部;

       (六)无违纪、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代表处主任在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代表处的行政管理、业务拓展等全面工作;

        (二)拟订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基金会;

        (三)组织、开发当地资源,寻求合作伙伴,开展代表处职责范围内的募捐、投资活动;

        (四)代表处一般工作人员的录用、解聘;

        (五)代表处日常工作开支的财务审批;

        (六)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代表处主任人选原则上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代表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处接受的捐赠、赞助的收入,70%用于资助所在地的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业务,20%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 10%用于代表处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行政开支。代表处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其收入全部汇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出具发票。

        第十四条 代表处的工作由主任按照其工作职责组织实施,但下列重大活动须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一)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投资、资助活动及计划内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资助活动;

        (二)在全国或海外及国际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

        (三)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活动与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为代表处刻制“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代表处”公章一枚,由代表处主任保管。代表处公章用于以代表处名义对外联络用印。

        第十六条 代表处的财务管理按《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管理按《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代表处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代表处的登记、变更、注销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代表处注销登记前,应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3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