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 12:3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有序、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会的公益基金或捐赠实物开展以“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公益活动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项目分为公益支出项目(包括公益资助项目与公益合作项目等)、筹资项目(包括基金与实物捐赠等)及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设立、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本会接受的基金与实物捐赠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会项目提出的途径:
第六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项目开展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捐赠单位与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七条 本会设立项目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本会设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供捐赠者选择。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申请本会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意义、预期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效益预测、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宣传公关活动等。申请本会资助项目需提交《资助项目申请表》,并附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会项目部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秘书长核准后按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审批确定。
初审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背景资料、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二)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会预订的支持项目和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项目的预算、资金运作计划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本会财务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遵照本会章程与财务审批权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益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理事长审定;公益支出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 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决定;公益支出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募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三)募资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涉及重要专业技术问题,需有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委托外单位执行的项目(或分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被委托单位。应严格审查参与竞标单位的资质、能力和承担工作的人员等情况,不符合要求者不能参与竞标。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完成《立项审批书》的签字手续,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与本会签署项目协议书,并按照项目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本会选中的资助项目,受赠方与本会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有明确捐赠方的项目,本会与捐赠方签署《公益捐赠协议书》;公益合作或委托项目,本会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书》或《委托协议书》。
第十五条 本会项目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组织编写项目阶段性报告,并定期向秘书处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本会领导下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写及实施中的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本会领导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会副秘书长及其以上的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协作单位的代表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项目受助方或承办单位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人员的稳定和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实现项目目标;并定期向 本会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需与本会进行协商,并向本会提交书面调整意见的函,经本会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本会视情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有关项目的专业技术问题;项目有关情况适时对外公布,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进行必要的宣传报道,重点宣传项目成果。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按计划推进、跟踪项目的实施,不定期抽查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检查评估项目进展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要求并提出调整意见,将评估与调整意见及时上报本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对项目受助方或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向有关领导报告阶段性成果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对重大资助项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包括内容、进度、资金等问题)需要调整,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审批。如遇项目意外终止,项目超出预算、项目重新调整等重大问题,需报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三条 编写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项目受助方或承办方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包括文字报告、图件、照片及视频等相关资料,跨年度项目每年年底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开展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审批书中的目标、指标和完成情况、效果进行项目评估,客观分析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经验、存在问题及今后改 进措施,并形成项目总结评估书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对重大项目,组织由相关专家和领导组成的项目评估委员会进行结项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的规范度、贡献度、 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影响、开放度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料整理归档。项目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结项时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书、项目图件照片(含视频资料)、总结评估报告和项目决算等。项目决算经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核后办理财务结项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照所报申请材料中承诺进行的项目,或者在项目执行中发生有悖于本会宗旨、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会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由于管理不善、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经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由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决定终止和撤销。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捐赠方有明确意愿的,按捐赠方意愿使用捐赠款。
第三十条 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使用捐赠款。
第三十一条 在捐赠协议中,本会与捐赠方需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工作费用。
第三十二条 资助或委托项目的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分批支付;合作项目须捐赠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章 代表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的项目工作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会派驻代表处每年底制定工作计划与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公益支出项目需呈报本会项目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筹资项目由代表处负责人自行决定,需呈报本会项目策划方案与筹资计划备案,并按季通报项目筹资情况;
(四)在全国或海外及国际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及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活动与事项,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4年3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及在此框架下制定的各种项目管理细则,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
附件:
立 项 审 批 书
项目名称:
负责部门:
项目领导: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项目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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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正式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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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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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公益支出项目 □筹资项目 □其它 (资助项目不需填写立项审批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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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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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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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项目分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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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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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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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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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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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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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费预算(前期支付的费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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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科目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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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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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意见
年 月 日 |
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意见
年 月 日 |
理事会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如与专业技术有关,需有专家委员会或专委会代表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