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规则

2014-11-28 12:40:32

      第一条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咨询机构,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古生物化石研究、科普教育、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其它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基金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与基金会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自然资源部履行“两统一”核心职责服务。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募集境内外资金和物资,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发展,提升全民保护意识和科学素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为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为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基金会组织实施或资助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设计、实施方案、评估报告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意见。

(三)对基金会提交专家委员会咨询的其它有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主持,对提交咨询的事项,经充分讨论,提出相应咨询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根据咨询内容的不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活动可由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参加,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咨询活动。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参与咨询活动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