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14-11-28 12:41:17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明确员工岗位职责,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秘书处所有员工。

        以人力资源管理为手段,建立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奉献精神和整体观念的员工队伍,为基金会的稳定成长和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原则:

        “以人为本”的人才观。人才不仅是基金会生存和发展最重要、最具活力的资源,而且是基金会发展和成长的必不可少的资本。

        “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准则。公正是指我们对员工工作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我们鼓励员工在承诺责任的基础上展开良性公平的竞争;公开是实现公正和 公平的基础及保障,为保障制度执行的公正,在保守商业机密和尊重员工的前提下,公开制度执行的依据和结果,以确保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一条   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是中古基招聘工作的主管,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基金会秘书处的年度招聘计划,并在实际执行中加以调整。

        (2)指导用人部门撰写拟招聘职位的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3)选择适当的渠道发布信息,筛选简历并联系面试。

        (4)为用人部门提供录用建议。

        (5)对被录用人员办理体检、档案转移、劳动协议签订等各项手续。

        (6)向未被录取的候选人表示感谢并委婉的拒绝。

        第二条   用人部门应参与到本部门人员的招聘活动中,并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业务计划提出招聘需求。

        (2)草拟招聘职位的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3)参与对候选人的笔试与面试,对其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判断。

        (4)最终做出录用决策。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招聘遵循双重考查原则,即所有招聘都需经过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和用人部门的双重考查,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发录用通知。

        第四条   所有的应征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特殊岗位和经验特别丰富的应征者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五条  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主要有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中专院校的需求见面会及各种媒体广告招聘等。

  • 招 聘计划制定: 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根据基金会秘书处未来一年内的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和基金会秘书处内外部的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报主管副秘书 长和秘书长审批。人力资源规划是人力资源部招聘的依据,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制定计划内的招聘计划。如果有计划外的人员需求或因员工离职需补充人 员,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反映部门缺员情况、增人要求和理由,由主管综合管理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实施。
  • 招聘流程:

        (1)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招聘标准、部门用人要求,选择招聘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2)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统一收集应聘人员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

        (3)将初选后的候选人员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笔试或面试;

        (4)业务人员及行政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笔试或面试,中心主任以上由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其指定人员笔试或面试;

        (5)面试合格的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安排试用;

        (6)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办理入职手续(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员工登记表》);

  • 面试内容: 办公室负责对面试者的工作经验、学历背景等方面进行考察,用人部门负责对面试者的工作能力、岗位符合性进行考察,双方共同确定面试通过人选后,报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 试用期管理:

         (1)所有通过招聘加入基金会新岗位的员工都要经过新岗位试用期考察。外聘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内聘员工(基金会内部员工通过应聘调岗的)不需要试用期。

         (2)试用期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主管及员工聘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查。

         (3)在试用期内,基金会或员工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参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并妥善完成工作交接。

         (4)试用期员工应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学历、职称及其他应聘时列举的资格或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人力资源主管进行审核,复印件由人力资源主管存 档。如果新员工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等问题,人力资源主管可向员工聘用部门通报,同时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5)试用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考勤纪律及劳动纪律,并且接受严格的考察措施。

         (6)试用期员工工资为所在岗位固定工资的70%,不发放奖金与绩效工资。

  • 转正: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由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行政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转为正式员工。其薪酬参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试用期结束,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修改

        (1)员工被基金会录用之后,需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与基金会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若双方有续约意向,需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3)基金会采用经法律顾问优化过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基金会所有员工,一旦与基金会确立劳动关系,可将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在基金会指定的劳动人才市场。

        (2)所有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各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内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以做更改,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址、通信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身体状况、婚姻状态、孕(育)期、紧急联络人等。

  • 社会保险:基金会为每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遵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办公秩序与考勤管理

        第一节    办公秩序管理

        (1)员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急事即办,特事特办;如需请假,应执行基金会申请程序。

       (2)员工在接打电话时应使用礼貌规范用语;讲话语气要平和,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3)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工作中要待人真诚、态度和蔼;保持个人形象和着装仪表的整洁、适度:男士上着衬衫或带领T恤,下着长裤;女士上着带袖上衣,领口不宜过低,夏天不许着短裤。

      (4)注意保持优良的办公环境,保持本人工作区域的卫生做好每天早上的值日工作,办公区域不可堆放私人物品;严禁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在办公区内吸烟、进食、聊天、喧哗。

      (5)注意爱护公共财物,损坏或遗失公物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6)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信息、数据等,员工应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基金会保密信息者作辞退处理。

  1. 办公秩序管理罚则: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罚款50元。

      (1)上班时间串岗、扎堆聊天的,或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的;

     ( 2)随地吐痰、个人办公区域环境卫生较差以及办公桌凌乱的;

     (3)发现有损基金会利益的言行,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的;

     (4)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基金会的工作不予协助的;

     (5)对客人、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的;

     (6)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的;

     (7)其它对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节  考勤管理

        中古基是公益机构,制定考勤制度以“公益为本、服务为先,尊重员工权益” 为原则,目的是以制度及合理流程实现科学保证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考勤结果将作为计发工资、季度奖励、年度考核、评先表彰的部分依据。

        一、工作时间:

        制定工作时间,实行协商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周工作5天。上班时间为:上午 8:30-11:30, 下午13:00--17:00,每日早8点至晚9点为开机时间,员工应保持与基金会和其它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研究所)的通讯畅通并及时。根据工作需求,基金会秘书处可以调整员工上下班时间。

二、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
2. 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中秋节:放假1天妇女节:放假半天(只限女性员工)以上日期以国家公布的实际假日为准。

        三、考勤范围及相关批准:

        (一)秘书处全体签约员工。秘书长请事假2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报理事长批准;副秘书长请事假2天以上,病假2天以上,报秘书长批准。。

        (二)其他工作人员均按以下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四、考勤类别:

        迟到:从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以后(含)到岗。

        早退:距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含)提前离岗。

        旷工:员工无故缺勤两小时以上、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包括续假未获批准)、被查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而不上班的均视为旷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育假、公假、工伤假、年假、补休等。

       加班:因工作需要,由秘书处领导批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上班。

       公干:包括出差、外出办公、公派培训。

      调休:因加班,经基金会秘书处领导批准的适当调休时间。

        五、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制度由办公室管理执行。按房间设立考勤员。

        基金会考勤员须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汇总本房间人员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各种请休假原始凭证,并于每月26日将本房间月考勤汇总表、请休假凭证、员工考勤卡交考勤总负责人汇总,秘书长批准后,办公室交财务执行。

        (二)员工应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从规定的工作时间起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2小时以内(含)半天矿工,2小时以上全天矿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批准。

        (三)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根据实际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四)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时,应事先向分管领导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并由此产生的损害及风险由员工本人自行负责,本人任何行为均不视为与工作有关并不视为上、下班时段。

        (五)在不扰乱基金会正常管理、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员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可暂停工作进行休息、放松,不能离开单位。

        (六)经分管领导同意,员工公干外出须及时告知相关考勤员;公干完毕后应及时回单位继续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经 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考勤员记录。

        (七)基金会员工有义务遵守考勤纪律,执行考勤制度,配合考勤员工作,主动提供个人考勤依据。

       (八)依本制度办理手续的,下列情况视同出勤,须在考勤中说明:

        1、因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公务。

        2、公派参加的脱产、半脱产学习或培训。

        (九)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本人提出辞职或调离报告未获批准或未按照劳动合同办理完成离职手续,擅自不到岗位工作者;

        4、旷工期间:旷工1天,扣发实际缺勤天数的日工资(日工资计算方法与事假相同),并给予最后警告处分;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基金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请假管理:

        (一)病假:

        1、员工患病请假,需事先通知分管领导,同时告知考勤员。

        2、员工应及时到医院就诊。病假者应由医院开具假条;当月病假连续超过5天者,须同时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时交予相关考勤员。病假期间不享受通讯补贴和餐费补助等(如有)。

        3、每日病假工资按员工日合同工资的70%计发,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金会原职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凡伪造 病假证明或弄虚作假的员工,请病假二日以内的,由基金会给予以警告处理,超过二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安排好要处理的工作。员工因事请假需提前24小时填写《请假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相关考勤员。来不及到单 位请假时,应用电话及时通知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同时通知相关办公室考勤登记员,并于第一个上班日补办手续。若员工从事关键工作且无人替换或请假 理由不充分时,秘书处领导可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

       2、请事假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未按基金会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间不发请假期间内的工资。(日工资扣发标准=月工资额/21.79天)。

       4、事假可以调休形式抵扣,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备案。

(三)婚假:

        1、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且初婚者增加奖励婚假7天。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按合同工资发放。

        2、员工请婚假须提前10天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分管领导、秘书长签署同意后方为有效(除秘书长批准外婚假必须一次休完)。有关结婚证明复印件交基金会办公室核定、备案。

        (四)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请丧假3天。

2、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按合同工资发放。

       3、员工请丧假程序同事假。

        (五)产、育假:

          1、女员工生育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男女双方均可享受,但总共不能超过30天。

          3、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需有医院证明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按请病假办理,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4、女员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5、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6、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产假期间工资按合同工资发放。

        (六) 公假:

          1、公派参加国内外短期脱产培训、开会、考察、学习的。

          2、子女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可凭书面通知,每次给假半天。

          3、公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各种福利费用(如有)。

        (七)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中因发生不可抗拒的事故而造成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由部门提出工伤事故报告,经办公室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调查确认为工伤后,方可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以病假对待。

          2、工作中发生的轻微工伤(经医疗部门确认不会造成后遗症),不须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由基金会秘书处确认后,按工伤处理。

          3、工伤期间不影响员工的工资,按核定标准工资发放。

        (八)年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假期间工资按合同工资发放。

         2、员工应在休假前十五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报至分管领导核准,并经秘书长批准,该假期不能累积至下一自然年度。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调休和年假可抵病、事假,需按相关程序报秘书长批准。

        七、请假批准权限与程序

        (一)请假要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后,交各指定考勤员,每月26日随部门《月考勤表》报办公室备案。

        (二)一般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交由办公室备案,且将统计结果交财务负责人执行。

        (三)员工请假,除以上特殊规定外,按照请假程序最少提前1天办理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须打电话说明原因,并在上班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不按时补办的按旷工处理。

         八、加班管理: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基金会不鼓励员工加班。各部门严格控制加班,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一)员工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附件四),由秘书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若遇紧急事件,加班手续可于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及时补办,并应说明加班完成情况。凡在当月考勤截止日期时未有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不享有加班待遇。

        (二)调休:由秘书长批准后,根据员工实际加班时间与基金会工作,适当安排调休(实际加班时间以当月考勤为准)。

        (三)调休时间可累计,以每次加班申请为依;调休者休假前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提交有关加班证明,按基金会相关程序审批。

        (四)调休假发放工资;但不可与年假连休。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适应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形成人力资源储备,为基金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特制定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种类:基金会员工的培训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即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指由基金会组织师资力量,在基金会内部进行的培训;外部培训指经基金会领导同意,员工在基金会外部参加的的各种培训。

        第三条 内部培训包括:

        (1) 新员工培训的内容包括:

         a) 基金会发展的历史、现状、前景;b) 基金会短、中、长期发展战略; c) 基金会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d)基金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2)岗位职责及流程培训的内容包括: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权力,业务及管理流程关系,岗位工作关系。

        (3)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员工所在岗位开展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如人力资源部的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四条 外部培训包括:

        (1)管理技能培训:即针对基金会的高层、中层、基层管理者开展的管理类的知识与技能培训,例如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2)专业技能培训:即与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3)其他教育培训与进修:基金会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公费派员参加培训。

        第五条 基金会可使用的培训师资包括基金会内部师资和基金会外部师资两类。基金会内部培训师资,包括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力资源人员及其他有一定专长、具 备一定讲解能力的员工;基金会外部培训师资,指基金会从外部专业基金会聘请的可担任特定内容讲解的专业讲师。

        第六条 基金会整体培训活动由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和控制,其他部门负责人配合进行培训的实施、控制及异常情况的追踪。

         第七条 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的组织者、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预算。培训计划的审批。人力资源每年年初撰写年度培训计划,经秘书长审批后,制定与申请相应的培训实施计划,提交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内部培训组织:内部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计划、岗位业务技能培训计划。

        第九条 新员工培训组织程序

        (1)新员工培训的培训对象为新入职员工,新员工培训旨在使新员工了解基金会的运作过程,适应基金会的企业文化和人际关系,熟悉工作环境,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 新员工培训一般应安排在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若新员工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参加培训,应由新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说明情况,确定新员工可参加培训的时间。

       (3)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培训实施过程的协调、组织和控制工作,并记录每位新员工的表现情况。

       (4)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在培训过程中记录培训员工的表现情况,同时为新员工建立培训档案。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受训员工的培训情况通知所在部门。

       (5)未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不得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其他培训,不得转正。

         第十条  岗位业务技能培训

        (1)岗位业务技能培训的组织者为人力资源主管,实施者为基金会各部门的负责人,培训对象为需要提高业务技能的员工,本项培训旨在提高基金会员工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2) 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应在员工到岗后一个月内进行,若到岗员工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参加培训,应由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主管说明情况,确定新员工可参加培训的时间。

        (3)岗位业务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督促各主管组织师资力量。

        (4)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在培训过程中记录培训员工的表现情况,并记入员工培训档案。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将受训员工的培训情况通知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

        第十二条 员工参加外部培训,需同人力资源部签订外部培训协议。外部培训协议中应明示、外部培训应达到的目的、要求、成果、费用承担等项目。

        第十三条 若员工未能达到培训协议的约定,人力资源主管对培训期间的费用不予报销,若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外部培训,人力资源主管应考虑是否要求员工承担误工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考勤规定

        (1)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如有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出推迟培训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2)培训期间,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参照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3)员工在职培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缺课者,按旷工对待。

        第十五条  培训档案管理

        (1)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将全体员工所有参加培训的名称、表现及成绩等内容,记录汇总成员工培训档案。

        (2) 员工培训档案由人力资源主管保管,允许培训员工本人及其上级领导查阅,对其余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每年度人力资源主管编制培训预算,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人力资源主管培训费用从培训预算中按计划列支。

 

第六章  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以绩效考核为标准,对员工为基金会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和激励。即:

        (一)使薪酬与岗位价值紧密结合。

        (二)使薪酬与员工绩效紧密结合。

        (三)使薪酬与基金会发展的短期收益、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有效结合。

        第二条  原则

        薪酬是对员工为基金会付出劳动和所做贡献给予的合理报酬与补偿,是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重要基础,薪酬管理遵循公平性、激励性、经济性、合法性的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以体现内部公平为导向。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二)激励性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等激励性工资单元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另外,开放不同薪酬晋升通道,使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三)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基金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四)合法性原则:薪酬管理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组织和权限

        (一)行政信息中心是基金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正和调整部门。

        (二)秘书处是基金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最终决策机关。

        (三)发起人对于基金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有建议权;同时发起人参与确定基金会薪酬总额和高管人员的薪酬给付方式和水平。

        (四)财务中心是薪酬预算制订部门,并负责为秘书长提供薪酬年度测算方案,辅助薪酬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四条  薪酬设计依据及总额控制

         (一)薪酬设计的依据:员工的岗位价值、工作绩效、基金会效益、工作地区薪酬及物价水平。

         (二)薪酬实行总额控制:年初依据相关薪酬水平和人员编制预计薪酬总额,年末结合基金会绩效指标完成的实际情况核定总额。但基金会职能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基金会的薪酬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的原则上,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和渠道,为员工谋取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允许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与项目合作方协商解决支付相关员工的劳务费。

        第五条  薪酬体制

        (一)基金会员工类别

        本制度适用于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全体员工,但不包含志愿者。基金会员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三个类别:

        1、职能管理人员:包括基金会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2、项目运作人员:为项目管理中心项目运作人员。

        3、临聘人员:为基金会临时聘用的特殊人才或项目外聘人员。

岗位等级表

  等级分类

岗位

A

理事长、秘书长

B

副秘书长

C

各部门主任

D

各部门主管、分支机构主管、秘书长助理

E

各部门专员、出纳、分支机构会计

        (二)薪酬体制

        本制度对基金会不同类别员工实行不同的薪酬结构,构成基金会的薪酬体制,包括:

        1、年薪制

        2、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适用于基金会从事职能管理的副秘书长、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以岗位相对价值为依据确定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纳入绩效考核,其发放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3、项目绩效工资制

        项目绩效工资制适用于基金会项目管理中心项目运作人员。项目运做人员根据其工作特点,采取灵活的人性化管理,实行弹性工作制,对其工作地点不做固定限制,但必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参加相关工作会议。

        4、协议工资制

        协议工资制适用于临时聘用的特殊人才或项目外聘人员,其薪酬有固定薪酬、绩效薪酬或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薪酬额度由秘书长设定。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薪酬总额、发放方式、工作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六条  薪酬发放

        基金会计发当月工资的考勤周期为1日至本月30日。每月29日前发放当月考勤周期中员工按月领取的工资,包括年薪制的月度基本年薪、岗位绩效工资制和项目绩效工资制的岗位工资、协议工资制按月发放部分以及附加工资等。

        第七条  试用期工资

        无论采用何种工资制,试用期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试用期不计发绩效工资。

        第八条  岗位薪酬定档

        基金会现有员工保持现实际执行岗位薪酬等级;今后新入职员工执行岗位薪酬等级一律从相应职位起薪级开始(协议工资制除外),需要直接从高薪级开始的需报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薪酬调整

        (一)整体调整

        薪酬的整体调整是根据基金会运作情况,结合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变化、物价指数变化、基金会支付能力来确定薪酬总额,对基金会的薪酬水平做统一调整,按比例统一提升或统一降低,是基金会全体员工的薪酬总额向上或向下调整。薪酬的整体调整包括对岗位薪酬和附加工资的调整。

        (二)个别调整

        个别调整是指员工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同在本岗位等级的薪酬晋升通道内岗位薪酬向上或向下调整。职能管理人员薪酬的绩效调整主要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年度调整。操作方法是将员工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分数加总,按照总分排序决定是否晋档或降档调薪,并于次年对员工按晋档或降档后的薪酬标准调整该职位标准总薪酬额度,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发生变化。员工标准总薪酬已经达到其所属职等的上限时,如岗位不发生变化,则不再晋档。

        如个人对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由秘书长提名,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薪酬等级可破格提升

        第十条  绩效考核的组织、职责和权限

        (一)基金会绩效制度和方案由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批,经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是基金会绩效考核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承担审定通过基金会绩效考核制度、政策、方案的职责。

        (三)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是基金会绩效考核的具体组织和执行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基金会绩效考核制度和相关办法的拟订、修订和调整。

        2、负责按考核周期、阶段组织基金会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基金会员工绩效考核分数的统计和核算工作。

        4、负责绩效考核制度解释、考核申诉等其他考核相关工作。

        (四)基金会全体员工职责

        所有员工都应配合基金会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的职能管理人员,包括副秘书长、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二)考核周期

        绩效考核为季度考核,每季度首月上旬完成上季度的绩效考核。

        (三)考核关系

        基金会各层级考核关系主要为单向考核,遵循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各部门员工由其主管副秘书长负责考核(直属秘书长管理的部门其员工由秘书长负责考核);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负责考核;秘书长由理事长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制度的拟订、修改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核准发布。

        (二)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