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9 14:40:35
基金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金会各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本会工作效率和对外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是指保障基金会正常有序,守法依规运营的各内部职能部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对各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和调整。
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照本办法对办事机构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办事机构进行审查和对新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审批;
(三)组织指导办事机构的横向联合工作;
(四)协助办事机构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办事机构参加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和学习有关文件,定期通报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由基金会内部提出设立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报理事会通过,在民政部备案。
第五条 各办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可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 各办事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制定人员编制,通常确定2-5人的常规编制,遇特殊情况,单独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人员。
第七条 各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本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成果。
第八条 各办事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九条 各办事机构的运营费用由基金会统一调配,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各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职能、负责人和办公地点,应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各办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