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19 14:4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及其他代表处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 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企业、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对关联人的实质性判断应当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是指:

  • 基金会的发起人;
  • 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专委会成员及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
  • 基金会参与投资及基金会关联人占有控股权的企业;
  •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 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 有偿代理;
  • 有偿租赁;
  • 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管理方面的合同;
  • 许可协议;
  • 非货币交易。

第七条 本协议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 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 关联人不得与基金会关联自然人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自然人中的人员发放薪酬福利除外。

    第八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和秘书长领取的薪酬福利,不领薪酬的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或活动所产生的

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基金会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单笔项目资金总额高于10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条 基金会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单笔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起执行。修订、补充、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