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1-01-20 14:35:33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管理,合理控制支出、节约管理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基金会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基金会聘请专家人员)在工作地以外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第516号)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员工出差安排,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部门应严格审核员工出差事由,对不合理事项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超标准乘坐的要说明原因,经理事长审批后可全额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级   别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其他工具

理事长

头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副理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员工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副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应经理事长批准。

(三)陪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的随行人员,可以陪同乘坐飞机。

    第七条  因公出差票务(飞机、火车、轮船)由办公室统一订购。特殊情况需另行订购的,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报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报销一份航空意外保险费。

 

第三节  住宿费

  •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 住宿房间标准:理事长住普通套间,副理事长、秘

书长、副秘书长住单人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住宿费报销标准:

级别

住宿费标准

理事长

800元/天

副理事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500元/天

其他员工

350元/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安排住宿,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的,不予补偿;实际发生额超过住宿标准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住宿标准超支的要说明原因,经理事长审批后可全额报销。

 

第四节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报销差旅费时一次性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时,承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会议及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五节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统一按80元/每人每天核算,报销差旅费时一次性领取。

 

第六节  差旅费审批程序及范围

第十七条 出差员工在差旅费报销单中填写有关报销信息,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按权限报送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报销。

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到京外出差的差旅费,由理事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八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仅限于当次出差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支出需单独填制报销凭证并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预借差旅费的,出差回来后的5个工作日内销账;个人垫付差旅费的,应在出差回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报销,过期财务部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理事长核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